垂直管理是我國人民政府管理中的一大特色,而且在行政體制改革中作為中央對地方進行調控的重要手段有不斷被強化的趨勢。我國比較重要的政府職能部門,主要包括履行經濟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部門,如海關、工商、稅務、煙草、交通、鹽業的中央或者省級以下機關多數實行垂直管理。
1998年人民銀行撤銷省級分行,設立9家大區制分行,此后,銀監、證監、保監均參照實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級以下工商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
垂直管理部門特點
垂直管理和分級管理(即屬地化管理)是相對而言的。與垂直管理相對應的是屬地化管理,采用這類管理機制的政府職能部門通常實行地方政府和上級同類型部門的“雙重領導”,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業務“事權”,地方政府負責管理“人、財、物”,且納入同級紀檢部門和人大監督。
政府職能部門實行垂直管理,就意味著脫離地方政府管理序列,不受地方政府監督機制約束,直接由省級或者中央主管部門統籌管理“人、財、物、事”。不同部門的垂直管理機制在具體運作過程中,還有很多差別,如部分業務職能局獨立出來實行垂直管理,不是全部事務實行垂直管理,垂直管理層延伸到地級市、區縣或者鄉鎮街道。
實行垂直管理部門共同的特點就是垂直性、相對獨立性,業務運行基本上脫離同級政府的行政管理框架,封閉在系統的條條框架內,而且特別強調業務的敏感性和保密性。
環保局環境監測站省級以下垂直管理已經有好長一段時間,現在進展好像不是很順利,最起碼現在縣一級上掛工作還沒有完成。環境監測站屬于環保局下屬事業單位,環保局原來在好多地方屬于市一級垂直管理,人財物事都受市級環保局直接領導。如果實現人財物省級垂直管理,那肯定是采集數據更為客觀真實,受地方干擾更小,能為環保科學決策提供更真實一手資料。
不是所有環保人員均垂直管理,根據國家政策,是環境監測監察人員省以下垂直管理,至于編制,先上報目錄現有編制,再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目前還沒有明確說法。
省以下環保機構將實行垂直管理,深度解讀核心內容:
地方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負總責。
省級環保部門對全省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環保部門強化現場環境執法,現有環境保護許可等職能上交市級環保部門,在市級環保部門授權范圍內承擔部分環境保護許可具體工作。
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實現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內在統一、相互促進。
市級環保局實行以省級環保廳(局)為主的雙重管理,仍為市級政府工作部門。省級環保廳(局)黨組負責提名市級環保局局長、副局長。
縣級環保局調整為市級環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級環保局直接管理,領導班子成員由市級環保局任免。
試點省份將市縣兩級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職能上收,由省級環保部門統一行使,通過向市或跨市縣區域派駐等形式實施環境監察。
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轄各市縣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由省級環保部門統一負責。現有市級環境監測機構調整為省級環保部門駐市環境監測機構,由省級環保部門直接管理,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領導班子成員由省級環保廳(局)任免。
現有縣級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職能調整為執法監測,隨縣級環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級。
將環境執法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序列,配備調查取證、移動執法等裝備,統一環境執法人員著裝,保障一線環境執法用車。
目前仍為事業機構、使用事業編制的市縣兩級環保局,要結合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逐步轉為行政機構,使用行政編制。
鼓勵市級黨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圍內按照生態環境系統完整性實施統籌管理,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整合設置跨市轄區的環境執法和環境監測機構。
改革后,縣級環保部門繼續按國家規定執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試點期間,環保部門開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應的工作經費原則上由原渠道解決,核定劃轉基數后隨機構調整劃轉。人員待遇按屬地化原則處理。
試點省份改革實施方案須經環境保護部、中央編辦備案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試點省份力爭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試點工作。
未納入試點的省份力爭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調整工作。
確保“十三五”時期全面完成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務,到2020年全國省以下環保部門按照新制度高效運行。
天津市河西區生態環境局是否垂直管理得看當局管理政策。
不是所有環保人員均垂直管理,根據國家政策,是環境監測監察人員省以下垂直管理。至于編制,先上報目錄現有編制,再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目前還沒有明確說法。
省以下環保機構將實行垂直管理,地方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負總責。省級環保部門對全省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環保部門強化現場環境執法,現有環境保護許可等職能上交市級環保部門,在市級環保部門授權范圍內承擔部分環境保護許可具體工作。
不是所有環保人員均垂直管理,根據國家政策,是環境監測監察人員省以下垂直管理,至于編制,先上報目錄現有編制,再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目前還沒有明確說法。
省以下環保機構將實行垂直管理,深度解讀核心內容:
1.
地方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負總責。
2.
省級環保部門對全省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
縣級環保部門強化現場環境執法,現有環境保護許可等職能上交市級環保部門,在市級環保部門授權范圍內承擔部分環境保護許可具體工作。
4.
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實現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內在統一、相互促進。
5.
市級環保局實行以省級環保廳(局)為主的雙重管理,仍為市級政府工作部門。省級環保廳(局)黨組負責提名市級環保局局長、副局長。
6.
縣級環保局調整為市級環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級環保局直接管理,領導班子成員由市級環保局任免。
7.
試點省份將市縣兩級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職能上收,由省級環保部門統一行使,通過向市或跨市縣區域派駐等形式實施環境監察。
8.
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轄各市縣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由省級環保部門統一負責。現有市級環境監測機構調整為省級環保部門駐市環境監測機構,由省級環保部門直接管理,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領導班子成員由省級環保廳(局)任免。
9.
現有縣級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職能調整為執法監測,隨縣級環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級。
10.
將環境執法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序列,配備調查取證、移動執法等裝備,統一環境執法人員著裝,保障一線環境執法用車。
11.
目前仍為事業機構、使用事業編制的市縣兩級環保局,要結合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逐步轉為行政機構,使用行政編制。
12.
鼓勵市級黨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圍內按照生態環境系統完整性實施統籌管理,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整合設置跨市轄區的環境執法和環境監測機構。
13.
改革后,縣級環保部門繼續按國家規定執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試點期間,環保部門開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應的工作經費原則上由原渠道解決,核定劃轉基數后隨機構調整劃轉。人員待遇按屬地化原則處理。
14.
試點省份改革實施方案須經環境保護部、中央編辦備案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15.
試點省份力爭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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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納入試點的省份力爭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調整工作。
17.
確保“十三五”時期全面完成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務,到2020年全國省以下環保部門按照新制度高效運行。
可以跨省調動。因為全國每一個省市,都有他們的工作機構,跨省調動,屬于他們工作人員的內部調動,調動手續非常簡單。但必須經垂直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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